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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章 父债需要子还吗? (第1/2页)
这一天对于郝好来讲,是收获的一天,不仅仅以后的业务收入有了保障,而且在何远山一案中,也获得了不小的利益。 在和宁丹与凌怀远分别后,郝好才看了下红包,里面放了整整五千大洋,这可是郝好毕业以来最大的一笔收入了。 走在回家的跑上,他心底乐开了花。 幸福都是奋斗来的,只有自己努力了,在得到别人的认可后,钱只会挣得越来越多。 但郝好很快就收敛起了心中的喜悦,何远山的案子大功告成,可洛琳与环宇商贸的纠纷,现在还不知道怎么处理呢。 是继续还是就此放弃,还需要听听洛琳的想法才行。如果继续的话,要怎么样才能拿到洛琳与环宇商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呢? 郝好的一只手手在桌子上不紧不慢的敲着,另一支手的大姆指托下巴,食指和中指夹着鼻子,而中指在轻轻地摩挲着。 仍然毫无头续,郝好决定换换脑子,也许过一会儿就会找到新的思路了。 天天法律网,郝好扫了一眼,今天咨询比较多。随手点开一个叫“花有缺”的网友的咨询:“律师你好,我想咨询一下,我们国家有父债子还这一规定吗?” 好吧,看来咨询人遇到了点小问题。 “我们国家法律没有这项规定。”郝好写好的回复意见,准备提交。但他突然想到了继承法中好象有那么一条规定,是和父偿子还有关的。 打开法宝,输入了“继承债务”这两个关键词,果然,找到了《继承法》。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,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 根据这一规定,在我国,“父债子还”是有条件存在的,并不是绝对不还,也不是一定要还。 重新组织了一下语言,郝好开始回复: “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,父亲在死亡时,仍有未清偿的债务的话,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。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则以继承的遗产为限,超出部分,继承人没有偿还义务。简单地说就是:父债子还是有限度的,只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;超出部分,子女可以不偿还。” 检查一遍,没有问题,提交。 还没有等郝好关闭页面,“花有缺”就追加了提问。看来这人一直在线等着呢。 “花有缺”:“如果子女放弃了继承,是不是我们就可以不还了?” 郝好:“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理解。但只要有人继承,总是要有人用所继承的遗产来偿还的。” “花有缺”:“郝律师你好,谢谢你的回答,明说吧,我父亲在一个星期前去世了,生前他借了别人30万块钱。现在我父亲去世了,除了一套房子,也没有留下其他的财产。我就想问问,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继承了房子,还不用还债?” 看完“花有缺”追问的问题,郝好不知道该怎么回复了,没想到,今天第一个咨询,就遇到这么一位“很有想法”的人。 “没有。”郝好很干脆的回复了两个字,他有些后悔回答这个问题了。如果再给他一次选择一机会,他想他不会再回复这个问题一个字,那怕五分钟内不能回复其他任何问题也在所不惜。 可现在一切都晚了,对方已经支付了费用,如果自己不回答,将会受到网站更严历的禁言,那将是按天算的。如果真发生那种情况,一天几十块钱的收入就没有了。 “如果我们所有人都不继承,